【果酸,效果知多少?】 2018.01.15
這篇文章,節錄自«現代化妝品新論»書中的一個很小的子題。(我的著作之一)
果酸應用在保養品,已經橫掃全球四十年了。果酸效果的極限、對保養的優點、對皮膚的缺點與風險,也早在三十年前就已經透過科學的方式清楚明白的有了答案。
所以,如果你對果酸的認識,還是從網路上不具名的文章、還是道聽塗說、還是人云亦云。這只凸顯你的果酸常識落後時代三十年以上!不要當個知識停留在七十年代的井底蛙。趕快跳出來看看、釐清你的知識誤區!
果酸又名 羥基酸 (Alpha hydroxy acids, AHAs)。乃1970年從果汁及奶酸中被發現。最早的果酸應用,是拿來調整化妝品的酸鹼值。1974年美國史考特醫師與他的合作者R. J. Yu 共同發現水果酸的特殊功效,並於1976年申請專利,主要應用於皮膚科門診,作為乾燥皮膚的調理劑與青春痘的治療,並作為因年齡增加所導致的色斑之淡化與去除之用藥。後來,經更多的研究者實驗發現:果酸對老化角質的更新、皺紋的減少、色斑的淡化、乾燥膚質的改善,均有非常優異的效果。
皮膚角質細胞互相吸引凝結,屬於正常的現象。但角質連結卻不利於角質的更新代謝,易造成粗糙、老化的角質殘留。果酸能干擾酵素形成氧-硫和氧-磷鍵,有效的降低角質細胞間的吸引力,進而軟化角質,使老化的角質溶解、剝落。
在果酸大量的被應用於化妝品的同時,持反對態度的報告也不斷地發表,對果酸的神奇效用及其所產生的副作用不停地提出警告。
首先發現的是:果酸過度的去角質,對角質細胞自然的障壁功能有不利的影響。事實上,近來藉助高科技的顯微攝影顯像儀,攝影掃描發現:角質細胞本身除了具有障壁功用之外,更有選擇有益皮膚的物質滲入的功能。所以一味地去除角質,使肌膚看起來白嫩、光滑的代價,可能是對皮膚另一種型式的傷害。
接著皮膚科醫師 ( 包括史考特醫師 ) 相繼發表談話指出:低濃度的果酸,其對皮膚的醫療效果並無多大的作用。在皮膚科醫師的門診用藥上,要超過20% 甚至是50% 以上的製品濃度,才有減輕皺紋、淡化色斑、刺激膠原蛋白再生等的作用。且果酸製品會有紅腫疼痛等副作用,必須在醫師的指示下,依患者的狀況調節使用濃度、酸鹼度、劑型及釋出速率,才能控制使用效果。
以醫學界所認可的有效濃度,當然無法順利的在化妝製品中採用。到目前為止,沒有任何一家化妝品公司所推出的果酸製品,濃度能達到醫界的“低”標準20%與酸度,想當然就無法達到醫界聲稱的療效。
從事化妝品果酸研究的史蜜斯特博士 (Walter P. Smith, PhD),針對果酸做了以下的實驗結果:
1. 各種果酸對細胞的更新作用,其行為模式均相近似。而其中乳酸、甘醇酸、水楊酸較相近,醋酸、焦葡萄酸較相近。
2. 所有種類的果酸,在酸鹼值調節至近中性時 (pH 3→5→7),其對皮膚的刺激性均明顯的降低,但對角質細胞的更新作用在pH 6以上,就幾乎觀察不到了。而pH 3時,所有果酸的效果都達最佳狀態。
3. 使用pH 3的果酸製品,在1~2小時後,可由偏酸性的皮膚,自然恢復原來的酸鹼值。
4. 以濃度4% (pH 3) 的果酸,做表皮細胞更新效果比較,以水楊酸最佳,其次依序是乳酸、甘醇酸、醋酸、焦葡萄酸、檸檬酸;對皮膚的刺激性,則以水楊酸、醋酸最烈,檸檬酸、焦葡萄酸最小。
5. 測試3% (pH 3) 的乳酸、甘醇酸、水楊酸,於剛開始使用十週、二十週後的細胞更新速率,乳酸是28.6%→17.3%→10.3%、甘醇酸是29.3%→16.8%→11.6%、水楊酸是33.2%→26.7%→17.2%。比較之於皮膚正常更換值4.8%。可知:剛使用時的效果最佳。雖然細胞更新在第十週、二十週後逐漸下降,但其他功效則於此時陸續顯現,例如:皮膚的水合度,在第二週增加35%,且會一直持續。皺紋去除率經影像分析的結果,第二週14%,第二十六週則達41%。
綜合以上的說法,讀者不難瞭解:「果酸製品的美膚效果,不只與廣告中所強調的濃度與所選用果酸的種類有關,更強烈的依附於製品的酸鹼度及使用者使用的持續性」。
果酸的酸性刺激是無可避免的,所以配方中常需加入其他具消炎、鎮痛等植物萃取成分,以緩和果酸造成的刺痛感。目前市場上更推出第二代、第三代果酸,強調可大大的降低刺激性。其實是將果酸分子架接葡萄糖、胺基酸等官能基,使作用傾向緩和。在保濕效果、抗氧化價值上做了提升,但相對的,相同比例用量下,就無法達到果酸應有的角質更新效率。
使用果酸,真的是魚與熊掌不能兼得的保養方式。而不論選擇的果酸濃度為何,游離酸的存在,是決定是否有效的關鍵。
游離酸的存在,強烈依附於酸鹼值。也就是說,選擇高濃度的果酸製品,pH值卻偏高,這等於是一瓶完全無效用的果酸。
1.本站文章著作權,屬【張麗卿技術顧問有限公司】所有。
2.引用文章需註明【作者:張麗卿老師】、【出處:本文章之對應網址】,並且【不得改變本著作之內容】。
3.引用文章,需先獲得本公司【書面同意】與【授權】。(敬請參考【張麗卿技術顧問有限公司著作授權辦法】)
4.未依上述(2)(3)程序刊登文章,將依【侵犯著作權法】,螢幕拍照後,逕行告發。